济南“十四五”期间将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20.5万套

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根据这一实施意见,“十四五”期间,济南将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盘活政府闲置住房等方式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20.5万套(间),占“十四五”期间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30%。另外,上述实施意见中还提出,将鼓励利用地铁上盖物业及轨道交通站点周边住宅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中轨道交通站点2平方公里范围内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用地原则上优先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应重点保障新市民、年轻人等群体

在工作目标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十四五”期间,将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盘活政府闲置住房等方式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20.5万套(间),占“十四五”期间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30%;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运营及退出管理全周期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搭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运营管理及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水平显著提升,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问题得到缓解,新市民、年轻人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改善。

在建设标准及供应对象方面,实施意见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重点保障符合申请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以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为主,占比不得低于80%;为促进重点人才引进,可建设建筑面积超过70平方米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最大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在租金标准方面,实施意见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当按照“可负担、可持续”原则确定,可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各类支持政策逐项目测算,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租金年涨幅不超过5%,租金标准需向社会公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调整周期不超过2年。另外,企事业单位、各类园区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向本单位(园区)职工出租的,租金优惠比例由建设或运营单位自行确定,优惠部分由本单位承担。

在运营管理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将优化提升“泉城安居”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将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平台统一管理。并且,将坚决防止保障性租赁住房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格依法查处违规出租、假借保障性租赁住房名义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的行为。

鼓励利用轨道交通站点 周边住宅建设用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为增加房源有效供给,在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各区政府结合实际,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研究确定辖区内集体土地上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采取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完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手续,确保项目依法如期建设。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办理抵押贷款。

在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方面,实施意见提出,集中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地块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及调整方式作为前置条件,并分期收取土地出让金。鼓励利用地铁上盖物业及轨道交通站点周边住宅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中轨道交通站点2平方公里范围内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用地原则上优先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在盘活城中村保障房建设用地和商业商务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方面,实施意见提出,产业园区、轨道交通站点附近以及商业商务聚集区周边已收储的城中村保障房建设用地可用于建设租赁型公寓。积极探索制定企业利用商业商务用地建设租赁型公寓的相关办法。

在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方面,实施意见提出,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厂前区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至15%,厂前区地上建筑面积占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占比不超过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在各工业项目对应的厂前区用地集中设置、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另外,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依法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在引导市场主体盘活利用存量闲置房屋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在符合有关规定、尊重群众意愿、满足消防及房屋质量安全要求等前提下,允许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市场主体改建、改造非居住存量房屋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住房租赁企业参与盘活政府、企业及个人闲置住房,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供给。

保障性租赁住房同步配建基础教育设施后 承租人可享受相应教育服务

根据上述实施意见,住房租赁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规定执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另外,济南将进一步加大对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支持力度,明确认定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认定。

实施意见还提出,对于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用暖价格按照民用标准执行。另外,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按程序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按规定享受落户、医疗保障、养老保障、提取公积金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性租赁住房同步配建基础教育设施后,承租人可按规定享受相应教育服务。

原标题:济南“十四五”期间将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20.5万套(间)——轨交站点周边优先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责任编辑: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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