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开始公开征求意见了

为了强化参建各方质量行为意识,切实有效的遏制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提升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水平,近日,济南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的规定》《关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意见的公告,意见建议反馈时间截止为2020年4月30日。


《规定》主要内容包含了参建各方负责人及关键岗位到岗履职、参与违法违规工程建设及肢解发包工程的查处、原材料进场检验、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施工图纸执行、检测机构质量行为、质量问题处理、工程验收环节质量管控中常见的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行政处理要求及发生质量事故的具体处理措施。

据悉,《规定》的起草,主要是针对现行法律法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部分常见严重违法违规现象行政处罚的处理措施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了警示约谈、信用惩戒、市场清出等行政措施的处理要求。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济南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此次《规定》在制定过程中,对目前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理措施进行了补充。措施包括记录不良行为、对责任企业进行信用惩戒、媒体曝光、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建议相关单位更换相关责任人员、限制相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执业资格、对相关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重新复核其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暂停营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清出济南市建筑市场等。

如果有提出意见建议的公众,请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电子邮箱:sjwzac@jn.shandong.cn

电话及传真:0531-66605632

具体内容如下:

一、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擅自变更或不到岗履职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约谈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对相关单位实施信用惩戒;逾期不改的,停工整改;同一工程项目出现2次不到岗履职行为的,责令相应责任人员调离岗位,6个月内不得在本市担任相应同级岗位。

二、组织或参与违法违规工程建设的:责令停工整改,约谈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并实施信用惩戒;对已施工部分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对建设单位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处理;对施工、监理单位按《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处理,对相关责任人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处理。

三、建设单位将理应由总包单位完成的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停工整改,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实施信用惩戒;对建设单位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理。

四、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进入下道工序的:责令停工整改,约谈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并实施信用惩戒;对已施工部分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取消工程评优资格;对施工、监理单位按《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处理,对相关责任人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处理;1年内不予批准施工总承包单位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同一工程项目发生上述情况2次及以上的,对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质量人员,责令调离岗位,1年内不得在本市从事相应工作。

五、建筑原材料进场未经验收或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材料的:责令停工整改,约谈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并实施信用惩戒;不合格材料退场处理,已施工部位拆除重做或鉴定检测;原材料进场未经验收的,对施工单位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理,偷工减料或使用验收不合格材料的,对施工单位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处理,对监理单位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理;对相关责任人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施工、监理单位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处理;1年内不予批准施工总承包单位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对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质量人员,责令调离岗位,1年内不得在本市从事相应工作。

六、预拌混凝土生产及交货检验违反相关规定的:预拌混凝土企业不按规定生产影响产品质量,责令整改,约谈生产企业负责人并实施信用惩戒,严重失信的责令停产整顿,半年内不得承接新业务;已用于工程的同批次混凝土鉴定检测;当年度企业不得评优;存在资料造假行为的,对混凝土生产企业按《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处理,相关责任人员1年内不得在本市从事相应工作。

不按规定进行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责令工程停工整改;工程相应部位鉴定检测;建筑工程因混凝土质量原因需要加固处理的,倒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并对使用同批次混凝土的其他工程,责令质量检测;对施工单位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理,对监理单位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理;对相关责任人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施工、监理单位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处理;对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质量人员,责令调离岗位,1年内不得在本市从事相应工作。

七、降低或取消审查合格图纸使用功能的:责令按原图审图纸恢复使用功能;逾期不改的,按照不按图施工降低工程质量处理,约谈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并实施信用惩戒;对施工单位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处理,对监理单位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理;对相关责任人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施工、监理单位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处理。

八、不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施工或无图审图纸擅自施工的:责令停工整改,约谈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并实施信用惩戒;相应部位结构安全性鉴定;对建设单位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处理,对施工单位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处理,对监理单位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理;对相关责任人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施工、监理单位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处理;1年内不予批准施工总承包单位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对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质量人员,责令调离岗位,1年内不得在本市从事相应工作。

九、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责令停业整改,

约谈检测机构负责人并实施信用惩戒,严重失信的,责令停业整顿,半年内不得承接新业务;涉及的工程项目责令停工整改、鉴定检测;当年度检测机构不得评优;对检测机构按《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处理;将违规行为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处理,处理过程中,暂停其承接新检测业务;相关责任人员1年内不得在本市从事相应工作。

十、对工程出现问题,经鉴定检测达不到设计要求的:责令停工整改;约谈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并实施信用惩戒;对施工单位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处理,对监理单位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理;对相关责任人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施工、监理单位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处理;1年内不予批准施工总承包单位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对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质量人员,责令调离岗位,1年内不得在本市从事相应工作。

十一、工程未完工或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按质量合格通过竣工验收的: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约谈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负责人并实施信用惩戒;经重新验收仍达不到合格要求的,对建设单位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处理,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暂停房地产企业在我市新项目预售3个月。

十二、房屋建筑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责令该项目立即停工,相关建设、施工单位本市所有在建项目全部停工自查;约谈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负责人;对施工单位启动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考核期间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依据事故责任认定结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取消相关责任单位当年度工程质量评优评奖资格并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发生1次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事故或发生质量问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外地施工及监理单位清出济南建筑市场,并函告其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本市施工及监理单位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要求,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相关注册执业人员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将负有责任的参建单位列入信用“黑名单”。




责任编辑: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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